时间:2022-03-16 16:38来源:作者: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资助中心根据本办法和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资助中心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校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条 学校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七条 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